发表时间:2018-7-3 来源:南阳生态文明促进会 作者:系统管理员
为进一步压实各级各部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坚决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近日,南阳市下发了《关于印发南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宛环攻坚〔2018〕6号),明确责任追究情形和方式,细化攻坚工作整治标准和追责清单,以严密的制度、严格的标准、严厉的问责,倒逼工作落实,提升全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成效。
办法规定,各县(区)、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县处级及以下)在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办法明确,对在大气污染防治或水污染防治考核中排名靠后的、在各级环保督查中被通报的、因存在环境问题被群众举报或被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根据情节轻重、整改落实情况、造成污染和损害的行为情节、造成后果及影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其中,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有书面检查、通报、约谈、财政扣款、挂牌督办等;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有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党政纪处分。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但不得避重就轻或者相互替代。
办法同时制定了追责清单,详细明确了黑加油站整治、燃煤散烧治理、成品油及车用尿素监管、中心城区道路清洗、露天烧烤、渣土车管理、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大气污染防治、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等工作的责任主体、整治标准和追责清单,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最低10万元财政扣款(并根据情况追加、累计),给予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实施通报批评、约谈、诫勉、组织调整或处理、党政纪处分等责任追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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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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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进一步压实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河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豫办〔2016〕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区)、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县处级及以下)在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具有行政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服务职能的其他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书面检查、通报;
(二)约谈;
(三)财政扣款;
(四)挂牌督办、重点监管。
第四条
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通报;
(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四)党政纪处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但不得避重就轻或者相互替代。
第五条
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实施。
第六条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应当综合考虑造成污染和损害的行为情节、造成后果及影响程度,根据轻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进行通报、诫勉;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等组织处理或者党政纪处分;
(三)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采用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
(四)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县(区)连续3次在大气污染防治或水污染防治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该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通报批评;
(二)县(区)在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或水污染防治年度考核中排名末位的,给予其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诫勉,并责令其在市属新闻媒体作公开检查;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应当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八条
在各级党委、政府组织的环保督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被市攻坚办督查通报1次,下发整改通知书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因同一问题或相似问题被市攻坚办督查通报2次,或被省环保督查组和市委、市政府环保督察组通报1次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诫勉,给予分管领导通报;
(三)被省级以上环保督查通报1次,或被省环保督查组和市委、市政府环保督察组通报2次以上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给予分管负责人口头或书面诫勉,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四)市、县(区)各级督查组未严格落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要求,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出现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不力、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发现1次,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口头或书面诫勉,给予所属督查组通报批评;发现2次,给予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调整职务或党政纪处分,对责任人所在单位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五)其他应当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九条
因存在环境问题被群众举报或被媒体曝光并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因存在一般环境问题被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的,对未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并上报的网格员给予通报批评、口头或书面诫勉;
(二)县(区)一年内因突出环境问题被国家生态环境部立案查处或被中央新闻媒体曝光1起及以上的,给予分管领导停职检查,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口头或书面诫勉;
(三)县(区)一年内因突出环境问题被省级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或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2起及以上的,给予分管领导口头或书面诫勉,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四)县(区)一年内因突出环境问题被市级主管部门立案查处2起或被市级新闻媒体曝光3起及以上的,给予分管领导口头或书面诫勉,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五)其他应当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十条
具有本办法第七、八、九条所列情形,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因环境污染防治问题,2次以上(含2次)被责任追究的;
(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有本办法第七、八、九条所列情形,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责任: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减少污染或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责任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的情形。
第十二条
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责任追究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通过各地、各单位督查和责任调查,对本地区、本部门在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中需要责任追究的事项,由各地、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
(二)在市级以上(含市级)环保督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需实施责任追究的,由市攻坚办向有关县(区)和有关单位下发问责通知,由各地、各单位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
(三)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或各地各单位责任追究不力的事项,由市攻坚战领导小组审定后,将需要问责事项的清单(包括责任追究事由、建议责任追究等)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启动问责程序,实施责任追究;
(四)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单位需要责任追究的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或纪检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三条
未按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党政纪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件:
南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工作追责清单
一、黑加油站整治工作
(一)整治标准
凡未取得河南省商务厅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不符合当地成品油商务行业发展规划和农村及偏远地区加油站建设规划的加油站(点),一律予以取缔;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农村及偏远地区加油站建设规划,但未取得河南省商务厅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一律关停。
(二)追责清单
1.凡在我市辖区内发现有黑加油站,每发现1座对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执行财政扣款50万元;凡辖区内黑加油站是被省督查组发现并被通报的,在对县区政府(管委会)执行50万元财政扣款的基础上,另加扣款10万元。
2.凡发现乡镇有1座黑加油站的,给予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全市通报批评;由所在县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对乡镇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并责成其作出书面检查,通报全县区。
3.凡发现乡镇有2座黑加油站的,给予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全市通报批评;由所在县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对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责成其作出书面检查,通报全市。同时,责令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停职检查。
4.凡发现乡镇有3座黑加油站的,由所在县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对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通报全市;责令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停职检查,给予乡镇政府分管领导作出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5.凡发现县区有3座黑加油站的,给予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全市通报批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通报全市。
6.凡发现县区有4座黑加油站的,给予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全市通报批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通报全市,责令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停职检查。
7.凡发现县区有5座黑加油站的,给予县区政府黄牌警告,对县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全市通报批评;由市委主要领导对县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通报全市,责成县区政府(管委会)对分管领导作出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8.凡县区因黑加油站受到省委、省政府或省主管部门约谈的,给予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纪律处分;凡发现县区黑加油站超过6座(含6座)的,给予县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纪律处分。
二、燃煤散烧治理工作及成品油、车用尿素监管工作
(一)整治标准
全面加强全市燃煤散烧治理工作及成品油、车用尿素的监管工作,严防严查严管严控生产、加工、销售、使用、运输散煤行为,确保全市加油站点成品油全年抽检率达到100%,内邓高速服务区、国省道沿线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
(二)追责清单
1.凡督查发现乡镇(街道办事处)有1个非洁净煤集散点或5起以下使用非洁净煤行为的,对该乡镇(街道办)所在县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由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对乡镇政府(街道办)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
2.凡督查发现乡镇(街道办)有2个非洁净煤集散点或5起以上(含5起)10起以下使用非洁净煤行为的,对该乡镇(街道办)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给予乡镇政府(街道办)分管领导停职检查处理;由所在县区(管委会)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
3.凡督查发现乡镇(街道办)有3个非洁净煤集散点或10起以上(含10起)使用非洁净煤行为的,对该乡镇(街道办)所在县区(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由所在县区党(工)委主要领导对乡镇(街道办)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责令乡镇(街道办)主要领导停职检查。
4.凡督查发现县区有3个非洁净煤集散点或10起以上(含10起)20起以下使用非洁净煤行为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通报全市。
5.凡督查发现县区有4个以上(含4个)非洁净煤点或20起以上(含20起)使用非洁净煤行为的,责令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停职检查,同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通报全市。
6.洁净型煤加工中心煤质抽检连续3次不合格的,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启动问责机制,对违法企业违法人员依法处理。
7.进入本地的非法煤炭运输车辆一周内超过5台(次)的,对所在乡镇(街道办)、有关单位责任人启动问责机制。
8.辖区内加油站点成品油抽检率达不到100%的,对有关责任单位给予全市通报批评。
9.辖区内加油站点成品油抽检率达不到80%的,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10.辖区内加油站点成品油抽检率达不到60%的,给予有关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责任人纪律处分。
11.2018年5月份以后,内邓高速服务区、国省道沿线加油站点销售的车用尿素仍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给予辖区相关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责任人纪律处分。
三、中心城区道路清洗、露天烧烤、渣土车管理等工作
(一)责任主体
宛城区、卧龙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承担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城市管理方面工作的区直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及承担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城市管理方面工作的市直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
(二)追究清单
1.市中心城区道路洗扫不及时、不彻底造成道路扬尘的,每月发现3次,对辖区城管部门予以警告;每月发现5次,对辖区城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分管领导;每月发现10次的,对市城管部门通报批评,并约谈分管领导。
2.市中心城区发现露天违规烧烤的,每月发现3次,对辖区城管部门进行警告;每月发现5次,对辖区城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分管领导;每月发现10次的,对市城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分管领导。
3.市中心城区发现渣土车不覆盖、抛洒、违规运输的,每月发现3次,对辖区城管部门予以警告;每月发现5次,对辖区城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分管领导;每月发现10次的,对市城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分管领导。
4.市中心城区发现露天焚烧垃圾的,每月发现3次,对辖区街道办事处予以通报批评;每月发现5次,对辖区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每月发现10次以上的,对辖区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5.屋顶绿化工作未在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时限内完成的责任单位,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对责任单位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6.城市清洁行动实行周巡查、月排名、季评比、半年小结、全年总结制度。对每月考核评比中倒数第一的职能部门、区、乡镇(街道办),由市城市清洁行动指挥部给予通报批评。在季评比中,排名倒数第一的职能部门、区、乡镇(街道办),由市城市清洁行动指挥部报请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对黄牌警告的责任单位责任领导采取递进惩处的方式进行问责:对一年内被1次黄牌警告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组织约谈;对一年内2次被黄牌警告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全市通报批评;对一年内3次被黄牌警告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四、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
在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期间,凡列入错峰生产名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管控要求实施限停产措施。
1.凡发现1家违规生产企业,对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执行50万元的财政扣款,责成立即落实停限产措施,并延长15天的停限产时间;凡辖区内发生违规生产企业被省级督查组发现并受到处理的,对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另追加财政扣款30万元,并延长30天的停限产时间。
2.凡发现2家违规生产企业的,除执行财政扣款、延长停限产时间外,对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
3.凡发现有3家违规生产企业的,除执行财政扣款、延长停限产时间外,对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
4.凡因企业违规错峰生产被省约谈的,给予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纪律处分;凡发现违规生产企业超过4家(含4家)的,除执行财政扣款外,给予市工信部门分管领导和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纪律处分;凡发现违规生产企业超过5家(含5家)的,除执行财政扣款外,给予市工信部门和县区党(工)委主要领导纪律处分。
五、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一)干线公路大气污染防治
1.凡每次在辖区内普通干线公路及沿线附属设施督查发现有10处抛洒物或垃圾的,由市公路部门对所在县区公路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凡每次在辖区内干线公路及沿线附属设施督查发现有20处抛洒物或垃圾的,由市公路部门对县区公路部门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凡每次在辖区内干线公路及沿线附属设施督查发现有30处抛洒物或垃圾的,由市公路部门对县区公路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在全市公路系统进行通报批评。
2.凡在辖区内干线公路及沿线附属设施有抛洒物或垃圾,被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及相关部门发现,并受到通报批评或处罚的,由市公路部门对县区公路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在全市公路系统进行通报批评。凡在辖区内干线公路及沿线附属设施有抛洒物或垃圾,被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及相关部门发现,并受到通报批评或处罚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市分包县区督查组组长、市公路部门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并全市通报批评。
3.凡每次督查发现干线公路沿线村镇向公路及沿线附属设施倾倒生活和建筑垃圾严重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向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发函,督促当地乡镇(街道办)限时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市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并全市通报批评;对久督不改的,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市交通运输局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全市通报批评。
(二)农村公路大气污染防治
1.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的原则,县区交通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加强行业监管。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区农村公路清扫保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每次督查发现县道及沿线附属设施存在抛洒物或垃圾10处以上,乡道及沿线附属设施存在抛洒物或垃圾20处以上,执行扣减其所在县区的当年省市大中修资金5万元。
2.凡在辖区连接城区的主要县乡公路及沿线附属设施每次督查发现有20处抛洒物或垃圾的,对县区农路所进行警告,并对县区农路所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凡在辖区连接城区的主要县乡公路及沿线附属设施每次督查发现有30处抛洒物或垃圾的,对县区交通运输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通报批评;被省级以上督导组督查发现的,对市交通运输部门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并通报批评。
3.凡每次督查发现农村公路沿线村镇向农村公路及沿线附属设施倾倒生活和建筑垃圾严重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向有关县区政府发函,督促当地乡镇限时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并通报批评;对久督不改的,对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通报批评。
六、整治建设工地扬尘污染工作
(一)整治标准
建设施工现场必须达到“六全”标准,即:施工现场全围挡、工地物料全覆盖、施工路面全硬化、运输车辆全冲洗、施工工地全部湿法作业、施工现场裸土全覆盖;现场建立扬尘污染防治“三员”制度并公示落实,凡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一律停止施工。
(二)追责标准
1.凡辖区范围一周内,被省、市督查组现场督查发现1个不达标建设施工工地的,对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财政扣款10万元;2-3个不达标建设施工工地的,在对县区政府(管委会)执行10万元财政扣款的基础上,另追加10万元的财政扣款。同时,对乡级行业监管部门直接责任人和乡镇(街道办)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有4-5个不达标建设施工工地的,对县级行业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和乡镇(街道办)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监管部门直接责任人和乡镇(街道办)分管领导实施党政纪处分;有5个以上不达标建设施工工地的,对市级行业监管部门主要领导和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分管领导实施党政纪处分。
2.凡在辖区范围一个月内,现场督查发现有1个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施工项目污染环境的,给予所在地乡镇(街道办)警告处理,对乡镇(街道办)主要领导予以通报批评。违法施工项目辖区综合执法部门未及时进行立案查处的,对辖区综合执法部门具体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个月内现场督查发现有3个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施工项目污染环境或同一项目重复出现严重扬尘污染的,对所在乡镇(街道办)主要领导予以通报批评,由所在县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对乡镇(街道办)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辖区内发现2个违法施工项目,辖区综合执法部门未及时进行立案查处的,对辖区综合执法部门分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
一个月内现场督查发现有5个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施工项目污染环境或3项目重复出现严重扬尘污染的,对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由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对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进行约谈。辖区内发现3个项目违法施工,辖区综合执法部门未及时进行立案查处的,对辖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给予辖区综合执法部门分管领导党政纪处分,责令辖区综合执法部门主要领导停职检查。
3.一周内现场督查发现同一建设工地有1辆(次)不达标渣土车违规进入市中心城区或县城建成区道路营运造成沿路抛洒的,对县区城管部门分管领导和所在地乡镇(街道办)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一周内现场督查发现同一建设工地有2辆(次)-5辆(次)不达标渣土车违规进入市中心城区或县城建成区道路营运造成沿路抛洒的,对县区城管部门主要领导和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县区城管部门分管领导和所在地乡镇(街道办)分管领导实施党政纪处分。
一周内现场督查发现同一建设工地有5辆(次)-10辆(次)以上不达标渣土车违规进入市中心城区或县城建成区道路营运造成沿路抛洒的,对市城管部门分管领导和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对县区城管部门主要领导和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主要领导实施党政纪处分。
一周内现场督查发现同一建设工地有10辆(次)以上不达标渣土车违规进入市中心城区或县城建成区道路营运造成沿路抛洒的,对市城管部门主要领导和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市城管部门分管领导和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实施党政纪处分。
七、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工作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考核及奖惩,督促县区政府(管委会)采取有力措施实现空气质量目标,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靠后的县区由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惩处。
(一)对当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后三名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发警示函,进行预警提示。
(二)对连续两个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后三名的县区政府(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连续三个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后三名的县区,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其中,被约谈县区排名后三名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并作出整改承诺。
(四)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视不够和重点环境问题整治不力、环境空气质量排名靠后,且环境问题突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下降的县区,按照有关规定由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办公室提出问责建议,实施严肃问责。
为进一步压实各级各部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坚决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近日,南阳市下发了《关于印发南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宛环攻坚〔2018〕6号),明确责任追究情形和方式,细化攻坚工作整治标准和追责清单,以严密的制度、严格的标准、严厉的问责,倒逼工作落实,提升全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成效。
办法规定,各县(区)、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县处级及以下)在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办法明确,对在大气污染防治或水污染防治考核中排名靠后的、在各级环保督查中被通报的、因存在环境问题被群众举报或被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根据情节轻重、整改落实情况、造成污染和损害的行为情节、造成后果及影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其中,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有书面检查、通报、约谈、财政扣款、挂牌督办等;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有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党政纪处分。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但不得避重就轻或者相互替代。
办法同时制定了追责清单,详细明确了黑加油站整治、燃煤散烧治理、成品油及车用尿素监管、中心城区道路清洗、露天烧烤、渣土车管理、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大气污染防治、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等工作的责任主体、整治标准和追责清单,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最低10万元财政扣款(并根据情况追加、累计),给予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实施通报批评、约谈、诫勉、组织调整或处理、党政纪处分等责任追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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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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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进一步压实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河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豫办〔2016〕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区)、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县处级及以下)在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具有行政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服务职能的其他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书面检查、通报;
(二)约谈;
(三)财政扣款;
(四)挂牌督办、重点监管。
第四条
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通报;
(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四)党政纪处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但不得避重就轻或者相互替代。
第五条
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实施。
第六条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应当综合考虑造成污染和损害的行为情节、造成后果及影响程度,根据轻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进行通报、诫勉;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等组织处理或者党政纪处分;
(三)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采用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
(四)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县(区)连续3次在大气污染防治或水污染防治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该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通报批评;
(二)县(区)在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或水污染防治年度考核中排名末位的,给予其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诫勉,并责令其在市属新闻媒体作公开检查;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应当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八条
在各级党委、政府组织的环保督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被市攻坚办督查通报1次,下发整改通知书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因同一问题或相似问题被市攻坚办督查通报2次,或被省环保督查组和市委、市政府环保督察组通报1次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诫勉,给予分管领导通报;
(三)被省级以上环保督查通报1次,或被省环保督查组和市委、市政府环保督察组通报2次以上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给予分管负责人口头或书面诫勉,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四)市、县(区)各级督查组未严格落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要求,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出现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不力、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发现1次,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口头或书面诫勉,给予所属督查组通报批评;发现2次,给予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调整职务或党政纪处分,对责任人所在单位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五)其他应当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九条
因存在环境问题被群众举报或被媒体曝光并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因存在一般环境问题被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的,对未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并上报的网格员给予通报批评、口头或书面诫勉;
(二)县(区)一年内因突出环境问题被国家生态环境部立案查处或被中央新闻媒体曝光1起及以上的,给予分管领导停职检查,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口头或书面诫勉;
(三)县(区)一年内因突出环境问题被省级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或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2起及以上的,给予分管领导口头或书面诫勉,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四)县(区)一年内因突出环境问题被市级主管部门立案查处2起或被市级新闻媒体曝光3起及以上的,给予分管领导口头或书面诫勉,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五)其他应当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十条
具有本办法第七、八、九条所列情形,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因环境污染防治问题,2次以上(含2次)被责任追究的;
(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有本办法第七、八、九条所列情形,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责任: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减少污染或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责任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的情形。
第十二条
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责任追究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通过各地、各单位督查和责任调查,对本地区、本部门在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中需要责任追究的事项,由各地、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
(二)在市级以上(含市级)环保督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需实施责任追究的,由市攻坚办向有关县(区)和有关单位下发问责通知,由各地、各单位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
(三)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或各地各单位责任追究不力的事项,由市攻坚战领导小组审定后,将需要问责事项的清单(包括责任追究事由、建议责任追究等)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启动问责程序,实施责任追究;
(四)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单位需要责任追究的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或纪检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三条
未按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党政纪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工作追责清单
一、黑加油站整治工作
(一)整治标准
凡未取得河南省商务厅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不符合当地成品油商务行业发展规划和农村及偏远地区加油站建设规划的加油站(点),一律予以取缔;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农村及偏远地区加油站建设规划,但未取得河南省商务厅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一律关停。
(二)追责清单
1.凡在我市辖区内发现有黑加油站,每发现1座对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执行财政扣款50万元;凡辖区内黑加油站是被省督查组发现并被通报的,在对县区政府(管委会)执行50万元财政扣款的基础上,另加扣款10万元。
2.凡发现乡镇有1座黑加油站的,给予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全市通报批评;由所在县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对乡镇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并责成其作出书面检查,通报全县区。
3.凡发现乡镇有2座黑加油站的,给予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全市通报批评;由所在县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对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责成其作出书面检查,通报全市。同时,责令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停职检查。
4.凡发现乡镇有3座黑加油站的,由所在县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对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通报全市;责令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停职检查,给予乡镇政府分管领导作出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5.凡发现县区有3座黑加油站的,给予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全市通报批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通报全市。
6.凡发现县区有4座黑加油站的,给予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全市通报批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通报全市,责令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停职检查。
7.凡发现县区有5座黑加油站的,给予县区政府黄牌警告,对县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全市通报批评;由市委主要领导对县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通报全市,责成县区政府(管委会)对分管领导作出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8.凡县区因黑加油站受到省委、省政府或省主管部门约谈的,给予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纪律处分;凡发现县区黑加油站超过6座(含6座)的,给予县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纪律处分。
二、燃煤散烧治理工作及成品油、车用尿素监管工作
(一)整治标准
全面加强全市燃煤散烧治理工作及成品油、车用尿素的监管工作,严防严查严管严控生产、加工、销售、使用、运输散煤行为,确保全市加油站点成品油全年抽检率达到100%,内邓高速服务区、国省道沿线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
(二)追责清单
1.凡督查发现乡镇(街道办事处)有1个非洁净煤集散点或5起以下使用非洁净煤行为的,对该乡镇(街道办)所在县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由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对乡镇政府(街道办)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
2.凡督查发现乡镇(街道办)有2个非洁净煤集散点或5起以上(含5起)10起以下使用非洁净煤行为的,对该乡镇(街道办)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给予乡镇政府(街道办)分管领导停职检查处理;由所在县区(管委会)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
3.凡督查发现乡镇(街道办)有3个非洁净煤集散点或10起以上(含10起)使用非洁净煤行为的,对该乡镇(街道办)所在县区(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由所在县区党(工)委主要领导对乡镇(街道办)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责令乡镇(街道办)主要领导停职检查。
4.凡督查发现县区有3个非洁净煤集散点或10起以上(含10起)20起以下使用非洁净煤行为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通报全市。
5.凡督查发现县区有4个以上(含4个)非洁净煤点或20起以上(含20起)使用非洁净煤行为的,责令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停职检查,同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通报全市。
6.洁净型煤加工中心煤质抽检连续3次不合格的,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启动问责机制,对违法企业违法人员依法处理。
7.进入本地的非法煤炭运输车辆一周内超过5台(次)的,对所在乡镇(街道办)、有关单位责任人启动问责机制。
8.辖区内加油站点成品油抽检率达不到100%的,对有关责任单位给予全市通报批评。
9.辖区内加油站点成品油抽检率达不到80%的,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10.辖区内加油站点成品油抽检率达不到60%的,给予有关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责任人纪律处分。
11.2018年5月份以后,内邓高速服务区、国省道沿线加油站点销售的车用尿素仍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给予辖区相关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责任人纪律处分。
三、中心城区道路清洗、露天烧烤、渣土车管理等工作
(一)责任主体
宛城区、卧龙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承担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城市管理方面工作的区直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及承担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城市管理方面工作的市直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
(二)追究清单
1.市中心城区道路洗扫不及时、不彻底造成道路扬尘的,每月发现3次,对辖区城管部门予以警告;每月发现5次,对辖区城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分管领导;每月发现10次的,对市城管部门通报批评,并约谈分管领导。
2.市中心城区发现露天违规烧烤的,每月发现3次,对辖区城管部门进行警告;每月发现5次,对辖区城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分管领导;每月发现10次的,对市城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分管领导。
3.市中心城区发现渣土车不覆盖、抛洒、违规运输的,每月发现3次,对辖区城管部门予以警告;每月发现5次,对辖区城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分管领导;每月发现10次的,对市城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分管领导。
4.市中心城区发现露天焚烧垃圾的,每月发现3次,对辖区街道办事处予以通报批评;每月发现5次,对辖区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每月发现10次以上的,对辖区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5.屋顶绿化工作未在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时限内完成的责任单位,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对责任单位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6.城市清洁行动实行周巡查、月排名、季评比、半年小结、全年总结制度。对每月考核评比中倒数第一的职能部门、区、乡镇(街道办),由市城市清洁行动指挥部给予通报批评。在季评比中,排名倒数第一的职能部门、区、乡镇(街道办),由市城市清洁行动指挥部报请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对黄牌警告的责任单位责任领导采取递进惩处的方式进行问责:对一年内被1次黄牌警告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组织约谈;对一年内2次被黄牌警告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全市通报批评;对一年内3次被黄牌警告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四、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
在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期间,凡列入错峰生产名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管控要求实施限停产措施。
1.凡发现1家违规生产企业,对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执行50万元的财政扣款,责成立即落实停限产措施,并延长15天的停限产时间;凡辖区内发生违规生产企业被省级督查组发现并受到处理的,对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另追加财政扣款30万元,并延长30天的停限产时间。
2.凡发现2家违规生产企业的,除执行财政扣款、延长停限产时间外,对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
3.凡发现有3家违规生产企业的,除执行财政扣款、延长停限产时间外,对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
4.凡因企业违规错峰生产被省约谈的,给予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纪律处分;凡发现违规生产企业超过4家(含4家)的,除执行财政扣款外,给予市工信部门分管领导和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纪律处分;凡发现违规生产企业超过5家(含5家)的,除执行财政扣款外,给予市工信部门和县区党(工)委主要领导纪律处分。
五、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一)干线公路大气污染防治
1.凡每次在辖区内普通干线公路及沿线附属设施督查发现有10处抛洒物或垃圾的,由市公路部门对所在县区公路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凡每次在辖区内干线公路及沿线附属设施督查发现有20处抛洒物或垃圾的,由市公路部门对县区公路部门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凡每次在辖区内干线公路及沿线附属设施督查发现有30处抛洒物或垃圾的,由市公路部门对县区公路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在全市公路系统进行通报批评。
2.凡在辖区内干线公路及沿线附属设施有抛洒物或垃圾,被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及相关部门发现,并受到通报批评或处罚的,由市公路部门对县区公路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在全市公路系统进行通报批评。凡在辖区内干线公路及沿线附属设施有抛洒物或垃圾,被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及相关部门发现,并受到通报批评或处罚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市分包县区督查组组长、市公路部门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并全市通报批评。
3.凡每次督查发现干线公路沿线村镇向公路及沿线附属设施倾倒生活和建筑垃圾严重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向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发函,督促当地乡镇(街道办)限时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市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并全市通报批评;对久督不改的,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市交通运输局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全市通报批评。
(二)农村公路大气污染防治
1.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的原则,县区交通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加强行业监管。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区农村公路清扫保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每次督查发现县道及沿线附属设施存在抛洒物或垃圾10处以上,乡道及沿线附属设施存在抛洒物或垃圾20处以上,执行扣减其所在县区的当年省市大中修资金5万元。
2.凡在辖区连接城区的主要县乡公路及沿线附属设施每次督查发现有20处抛洒物或垃圾的,对县区农路所进行警告,并对县区农路所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凡在辖区连接城区的主要县乡公路及沿线附属设施每次督查发现有30处抛洒物或垃圾的,对县区交通运输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通报批评;被省级以上督导组督查发现的,对市交通运输部门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并通报批评。
3.凡每次督查发现农村公路沿线村镇向农村公路及沿线附属设施倾倒生活和建筑垃圾严重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向有关县区政府发函,督促当地乡镇限时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并通报批评;对久督不改的,对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通报批评。
六、整治建设工地扬尘污染工作
(一)整治标准
建设施工现场必须达到“六全”标准,即:施工现场全围挡、工地物料全覆盖、施工路面全硬化、运输车辆全冲洗、施工工地全部湿法作业、施工现场裸土全覆盖;现场建立扬尘污染防治“三员”制度并公示落实,凡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一律停止施工。
(二)追责标准
1.凡辖区范围一周内,被省、市督查组现场督查发现1个不达标建设施工工地的,对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财政扣款10万元;2-3个不达标建设施工工地的,在对县区政府(管委会)执行10万元财政扣款的基础上,另追加10万元的财政扣款。同时,对乡级行业监管部门直接责任人和乡镇(街道办)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有4-5个不达标建设施工工地的,对县级行业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和乡镇(街道办)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监管部门直接责任人和乡镇(街道办)分管领导实施党政纪处分;有5个以上不达标建设施工工地的,对市级行业监管部门主要领导和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分管领导实施党政纪处分。
2.凡在辖区范围一个月内,现场督查发现有1个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施工项目污染环境的,给予所在地乡镇(街道办)警告处理,对乡镇(街道办)主要领导予以通报批评。违法施工项目辖区综合执法部门未及时进行立案查处的,对辖区综合执法部门具体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个月内现场督查发现有3个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施工项目污染环境或同一项目重复出现严重扬尘污染的,对所在乡镇(街道办)主要领导予以通报批评,由所在县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对乡镇(街道办)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辖区内发现2个违法施工项目,辖区综合执法部门未及时进行立案查处的,对辖区综合执法部门分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
一个月内现场督查发现有5个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施工项目污染环境或3项目重复出现严重扬尘污染的,对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由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对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进行约谈。辖区内发现3个项目违法施工,辖区综合执法部门未及时进行立案查处的,对辖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给予辖区综合执法部门分管领导党政纪处分,责令辖区综合执法部门主要领导停职检查。
3.一周内现场督查发现同一建设工地有1辆(次)不达标渣土车违规进入市中心城区或县城建成区道路营运造成沿路抛洒的,对县区城管部门分管领导和所在地乡镇(街道办)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一周内现场督查发现同一建设工地有2辆(次)-5辆(次)不达标渣土车违规进入市中心城区或县城建成区道路营运造成沿路抛洒的,对县区城管部门主要领导和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县区城管部门分管领导和所在地乡镇(街道办)分管领导实施党政纪处分。
一周内现场督查发现同一建设工地有5辆(次)-10辆(次)以上不达标渣土车违规进入市中心城区或县城建成区道路营运造成沿路抛洒的,对市城管部门分管领导和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对县区城管部门主要领导和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主要领导实施党政纪处分。
一周内现场督查发现同一建设工地有10辆(次)以上不达标渣土车违规进入市中心城区或县城建成区道路营运造成沿路抛洒的,对市城管部门主要领导和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市城管部门分管领导和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实施党政纪处分。
七、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工作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考核及奖惩,督促县区政府(管委会)采取有力措施实现空气质量目标,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靠后的县区由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惩处。
(一)对当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后三名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发警示函,进行预警提示。
(二)对连续两个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后三名的县区政府(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连续三个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后三名的县区,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其中,被约谈县区排名后三名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并作出整改承诺。
(四)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视不够和重点环境问题整治不力、环境空气质量排名靠后,且环境问题突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下降的县区,按照有关规定由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办公室提出问责建议,实施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