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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态文明入宪点赞 深刻理解生态文明入宪的重大意义

发表时间:2018-3-15 来源:南阳市生态文明促进会 作者:系统管理员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修改的《宪法》,已经将“科学发展观”、“ 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纳入宪法的序言,并且将“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规定为国务院行使的一项重要职权(第89条第6款)。《宪法》的上述修改,不仅顺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也充分体现了广大环境资源法学界的共识。我们环境资源生态法律和法学工作者应该为生态文明入宪点赞,应该努力学习、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宪法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定,努力“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

自2007年以来,我曾经多次呼吁并从学理上论证将生态文明纳入国家根本大法。

例如,我在《以生态文明观为指导,实现环境法律的生态化》(《中州学刊》2008年第2期)一文中,已经明确提出:应通过宪法修改,促进宪法的生态化,建议将宪法序言中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在《关于加强环境法治建设的总体构想》(《东方法学》2008年第3期)中提出:建议将宪法序言中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和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1月出版)中曾经明确提出建议:可以考虑将现行宪法序言中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即“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

十年后的今天,生态文明入宪终成事实。回顾这“十年磨剑”的经历,对于我这个已逾不惑之年的老法学工作者而言,是倍感欣慰。

我认为生态文明入宪,是中国环境资源生态保护和中国生态文明社会法治建设的一个重大战略性问题,也是环境资源生态法学发展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早在2007年,经国务院领导批准,我国启动了“中国环境宏观战略研究”这一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我在该课题中承担了撰写“完善我国环境法律保障的建议”的任务,并于2007年底向“中国环境宏观战略研究”课题组提交了《健全我国环境法律保障的对策和建议(法制保障专题研究报告之五)》和《有关环境法制保障的综合性建议》。我在《健全我国环境法律保障的对策和建议(法制保障专题研究报告之五)》(详细稿)的第二部分“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法律规划的战略构想”中,明确提出:推动宪法的生态化。现行《宪法》对环境保护的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时代发展的新要求,它没有体现科学发展观、生态文明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重要思想,没有确认环境保护、珍惜资源这一基本国策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地位,没有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和保护环境的义务。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各项法律制度的法律基础,只有在《宪法》中明确宣示国家环境保护的强烈政治主张和意愿,才能使环境法律体系建设成为有源之水、有本之木。应该按照中共十七大的精神,推动宪法的生态化:将宪法序言中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第五部分“对党中央、国务院的关于加强环境法律建设的综合建议”中,明确提出:建议将宪法序言中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健全我国环境法律保障的对策和建议(摘要稿)》中也明确提出:将宪法序言中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接着,我将我的研究成果向中国法学会做了汇报,我在2008年8月13日寄给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方向主任的《关于加强中国环境法制保障的战略思考》中,再次明确提出:将宪法序言中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工程院和环境保护部于2011年出版的《中国环境宏观战略研究(综合报告卷上)》,采纳了法律生态化的建议,在重大政策建议中提出,要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推进国家法律生态化。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认为,“法律生态化”是生态文明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向;党的十八大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为法律生态化提供了全新的、有利的契机;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在党的十八大精神指引下,积极推进法律生态化,是对宏观战略研究成果的有效利用和进一步深化。

结合“中国环境宏观战略研究”,我连续公开发表了《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战略构想》、《以生态文明观为指导,实现环境法律的生态化》、《关于加强环境法治建设的总体构想》、《从环境法到生态法:修改《环境保护法》的新视角──基于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的考虑》、《修改〈环境保护法〉为〈环境法〉的基本构想》、《论中国能源法的生态化》等论文,重点研究、介绍了生态法和法律生态化等问题。2009年12月版,我在长达100万字的《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伦理与法(上、下卷)》专著中,对构建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生态伦理和法律,以及法律生态化的问题做了进一步系统的研究。

我在2013年在《法学论坛》2013年第2期发表的《论我国法律体系生态化的正当性》一文中写到:

本文所谓法律体系生态化(简称法律生态化),是指用生态文明的理念和生态学的原理方法指导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健全,将生态文明观和生态文明建设贯穿到我国相关法律制定、修改和健全的全过程。我国法律体系的生态化,就是按照“十八大”报告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的要求,不仅要已有的环境资源法律部门进一步生态化,还要将生态文明理念和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到有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各项立法之中,促进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的生态化,即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的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健全的全过程。

从法律体系生态化的对象范围看,法律体系生态化包括宪法的生态化、专门的环境资源法律即环境资源法律生态化、与环境资源有关的其他法律的生态化。其中,宪法生态化是法律体系生态化的基础,环境资源法律生态化是法律体系生态化的关键,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生态化是法律生态化的支撑。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与生态文明建设直接相关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这为我国法律体系的生态化奠定了基础。但是,现行法律体系没有充分考虑、反映生态文化的先进性、包容性和广泛性,没有充分估量、吸收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成就,在总体结构上没有反映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的重要、突出、特殊和紧迫地位,在内容上没有反映“将生态文明融入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的要求,宪法相关法的生态化还没有取得重大突破,环境资源法的生态化阻力较大,其他部门法的生态化进展缓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在内容上的还存在没有“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的缺陷,这种缺陷增强了法律体系生态化的迫切性。

第一,宪法相关法的生态化还没有取得重大突破。虽然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报告和新修改的党章,已经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但是我国现行宪法还没有明确提到生态文明建设,更没有将生态文明建设与其他四大建设并列,还没有强调“五型社会”建设,也没有明确规定公众的环境权和对公共共用物(包括公众共用的环境、资源、生态)的非排他性使用权。近年来环境资源法学界和宪法学界一直在呼吁环境权入宪、“五型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入宪,但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这些宪法缺陷,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阻碍了公众的环境权和对公共共用物(包括公众共用的环境、资源、生态)的非排他性使用权、环境(生态)公益诉讼的入法,也充分说明了宪法生态化的迫切性。

 

我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和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1月出版)专著中写道:

(一)宪法生态化是法律体系生态化的基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对国家、社会重要问题和事务的全面调整、总体调整。宪法生态化是法律体系生态化的法律基础和根本法依据。一般而言,宪法的生态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宪法为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设立新的目标任务、国家政策、权利和制度,主要是吸收环境资源生态专门法创立的有关环境资源生态保护和改善的目标、权利和制度;二是通过宪法的修改或者宪法解释,将宪法中规定的目标、任务、指导原则、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基本制度、国家机关体制等扩大用于某些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的活动和事务。目前生态文明已经写入中国共产党党章,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宪法》的条件已经成熟。应该按照中共十八大的精神,推动宪法的生态化。应该通过宪法修改,充分发挥宪法的确认功能,确认中共十八大提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将建设“五型社会”特别是生态文明社会纳入宪法,将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环境保护、珍惜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纳入宪法,将公众环境权纳入宪法,为我国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及“五型社会”建设提供坚实的根本大法保障。例如,可以考虑将现行宪法序言中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即“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将宪法第十四条中的“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修改为“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将宪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修改为“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在宪法第三十八条人格权之后增加公民环境权的条款,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享用清洁、健康的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包括环境资源保护在内的生态文明社会建设基本上属于工业文明后期或后工业文明时期兴起的任务,在适应工业文明的传统法律中已经规定一整套保障经济发展、自由贸易、市场经济和私人财产权的法律和法律制度,有关环境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的一般性法律规定要想有效实施必须取得国家基本法律特别是国家根本大法即宪法的支持。也就是说,只有把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宪法》,上升为国家意志,将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公民权利规定下来,将环境资源生态保护作为国家任务或目标,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国家建设的一个独立领域,才能健全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促进和保障大力、加快、全面落实和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到其他四大建设之中。

 

现将《以生态文明观为指导,实现环境法律的生态化》(《中州学刊》2008年第2期)、《关于加强环境法治建设的总体构想》(《东方法学》2008年第3期)和《论我国法律体系生态化的正当性》(《法学论坛》2013年第2期)中的部分内容转载如下,供学界同仁参考。

 

蔡守秋

2018年3月14日